由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在不同的民事活动中承担不同的义务,所以因为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也是不同的。民事责任主要分以下两种类型:
1、合同责任
合同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如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个买卖合同,但A公司最后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交货,这样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损害人因为自己的过错侵犯他人财产权或者人身权造成损害而应当承担的对受害人负责赔偿的民事责任,在现实生活中,侵权行为经常发生,如甲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而在同样的商品上使用乙公司的,构成了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外,现实生活中还有一种即不同于单纯的合同责任,又不同于单纯的侵权责任的民事责任,即产品责任,它是由于产品质量不合格给使用者造成财产、人身、精神方面的损害而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是作为侵权的民事责任加以规定的。
3、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由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多种多样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不履行自己义务在情节、方式、性质上有很大的差别,不可能要求不同情节、性质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同的民事责任。因此,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多种,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①停止侵害;②排除障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修理、重作、更换;⑦赔偿损失;⑧支付违约金;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⑩陪礼道歉。
以上十种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此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还可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依法处以罚款和拘留。如我国《公司法》对民事责任也有规定,即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股东、发起人的民事责任
《公司法》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不同情况下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两种民事责任:
第一,出资违约责任
《公司法》在第二十五条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开办过程中,股东应当足额缴纳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公司章程缴纳所认缴的出资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因为,股东认缴出资前,已与公司的其它股东签订一个有关出资的协议,协议即成,股东就应严格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如果不如期如数的向公司缴纳自己所认缴的出资额,就等于违反了自己所签订的,致使公司不能正式成立,所以违约的股东应向公司的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填补出资差额的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向公司出资后,该出资即构成公司的注册资本,在公司成立后,公司就要依此作为基础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因此,填补出资差额,有利于公司正常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法》针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不同情况下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不同的民事责任:
第一,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公司法》第九十七条中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的,发起人须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在公司的设立过程中,发起人需要进行大量的工作,也必然支付一定的费用,因此,公司不能成立的情况下,就必然会产生债务。费用的承担问题,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须有五人以上,所以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应当由所有的发起人承担,而不能由其中一个人承扭。
第二,在公司不能成立时,承担返还股款并加付利息的责任。
《公司法》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七条中规定,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承担返还股款并加付利息的责任,主要发生在以下三种情况:
①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发起人募集而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递交募股申请。如果批准后又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撤销批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尚未募集股份的,停止募集;已经募集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发起人必须承担返还股款并加付利息的责任。
②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须载明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因此,在超过募股说明书中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股份的,认股人有权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退还,发起人必须承担返还股款并加付利息的责任。
③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须经注册会计师的验资。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如果发起人不按期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也有权要求发起人返还其所缴股款并加付银行同期存款的利息,发起人必须承担返还股款并加付利息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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