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书面申请并填写《境外投资基本情况登记表》;
2.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核准的批复(法规规定免除该项审查的除外);
3.(非金融类的境外投资)应提供商务管理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4.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和中方外汇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非金融、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应提供国家发改委对该项投资的批复;
5.金融类的境外投资应提供相关金融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批准文件;
6.援外项目不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直接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办理时另需提供:商务部下达的援外任务书;使用援外合资合作基金的项目应提供外经贸部授权部门的借款批复;使用援外优惠外汇贷款的项目应提供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贷协议;涉及购汇的,提供项目的用汇清单。
注:2.3.4.5.6验原件留复印件。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