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是一种以合伙形式进行共同经营的企业组织形式:根据《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的解释,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为了经营企业并分享其盈亏的自愿联合。
在我国,国务院于1988年6月25日发布的《》首次以立法形式规定了合伙企业的定义,即“一人以上按照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1997年2月23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该法于1997年8月1日起实施。为了进一步适应合伙企业发展的需要,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台伙企业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台伙人以其认缴的比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向:
1、成立的基础不同
公司是以章程为基础成立的,而合伙企业是以合伙协议为基础成立的。与合伙协议是两个性质、内容不同的法律文件:
第一,在订立上,公司章程是由公司发起人制定,其变更和修改须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通常只需多数股东同意,而不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而合伙协议是所有合伙入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协议,其变更和修改也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二,在性质上,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的自治规则,其虽由发起人订立、但却对公司所有股东和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人员具有约束力。而合伙协议仅是合伙人之间的协议,因而只对合伙人产生约束力。在内容上,公司章程受到法律更多强制性的约束,许多内存是由公司法直接规定的:而合伙协议具有任意性,法律对其少有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基本上由合伙人自由约定。
2、法律地位不同
公司只有法人地位,即使是与合伙相似的无限公司,许多国家法律也承认其法人资格:而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这一特点在合伙企业的财产权以及合伙人的责任承担上都有所体现。
3、资本要求不同
公司与合伙企业都应有一定的资本作为其运营的物质基础。但我国法律对二者的资本要求却有明处的差异:设立公司必须达到法定的最低资本限额,而设立合伙企业没有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
4、财产权的独立程度不同
公司与合伙企业都对各自企业的财产享有财产权,但公司的法人财产权与合伙企业的财产权有重大区别。公司法人财产权是完全独立的财产权,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不得从公司取回财产:而合伙企业的财产权只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我国《合伙企业法》虽然明确承认合伙企业享有财产权,但合伙人在—定条件下,可以退伙取回财产。
5、企业的信用基础不同
尽管有限责任公司在内部关系上具有一定的人合性.但相对合伙而言,仍属于资合性质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对外信用基础都取决于公司本身的财务状况,而与股东个人的财产状况无关。合伙企业则是典型的人合企业,合伙人之间存在密切的人身信赖关系,企业的信用基础主要在于各合伙人的资信状况。通常情况下,合伙人的入伙、退伙或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合伙份额的,都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6、企业管理上不同
公司的特点之一是集中管理,即公司事务的管理权被授予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这些人既可以是全部或部分股东,也可以是对公司没有任何所有权的人。但是,不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不得直接参与公司经营,而只能通过行使股东权利。而在合伙企业中,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虽然全体合伙人也可以约定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但是依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7、投资者的责任不同
股东有限责任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特征。但在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须指出的是,由于合伙企业具有民事主体地位,所以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合伙人个人的债务并非完全相同。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台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实行补充连带主义,即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当先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情偿,只有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普通合伙人才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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