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刘、关、张约定各出资40万元设立甲有限公司,因刘只有20万元,遂与张约定由张为其垫付出资20万元。时,张以价值40万元的房屋评估为60万元骗得验资。后债权人发现甲不实。甲公司欠缴的20万元出资应如何补交?
(二)法律解析: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定,根据《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28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在本案中,应由刘补交20万,张和关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