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要说明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及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依法缴纳相应的费用。申请人依法向商标局缴纳的费用统称为“规费”。
二、缴纳途径
(一)直接办理
1、现金。申请人可直接缴纳现金办理商标业务。
2、支票。上海市、天津市的申请人可提交与商标业务申请人一致的银行转帐支票办理商标业务。
3、银行汇票。非上海市的申请人可提交与商标业务申请人一致的银行汇票办理商标业务。
银行汇票收款人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帐号 7111410182600018867,开户银行 中信实业银行招商大厦支行
注 申请人提交银行汇票后,需等待银行将款项解付(一至两天),方可办理商标业务。
4、银行信汇、电汇。办理商标异议、评审、许可合同备案的商标申请人可通过银行信汇、电汇方式付款。
收款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帐号 7111410182600018867,开户银行 中信实业银行招商大厦支行
(二)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
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业务,商标规费一律从商标代理机构在商标局的预付款中扣除,申请人不得直接向商标局缴纳商标业务规费。
三、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5]2404号文件规定,商标注册业务费收费标准如下 (一)国内注册费用的收取标准
商标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单位 元/件
序号 业务名称 收费标准 备注
1 受理商标注册费 1000 限定本类10个商品和服务项目,10个以上(不含10个),每超过一个,另加收100元。
2 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 3000
3 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 3000
4 受理补发商标注册证费 1000 含刊登遗失声明的费用。
5 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 1000
6 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 2000
7 受理续展注册迟延费 500
8 受理商标评审费 1500
9 商标异议费 1000
10 变更费 500
11 出据商标证明费 100
12 撤销商标费 1000
13 受理认定驰名商标费 5000
14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 300
(二)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费用分为两部分 一部分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收取的注册规费,另一部分是财政部批准收取的手续费和翻译费。国际注册费用的计算较为复杂,申请人应按照商标局发出的《收费通知书》缴纳即可。
四、注意事项
商标局不受理申请人通过邮局汇款办理的商标注册业务。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1995年4月以前认定的19件驰名商标及1997年认定的23件驰名商标均已达到认定期限。国家商标局现就有关问题发出通知。
一、认定时间已满三年的驰名商标,自满三年之日起自动失效。
二、原驰名商标所有人请求保护驰名商标权益的,应当向国家商标局重新提交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
三、向国家商标局重新提交认定驰名商标申请时,应当说明其法律诉求情况,并附送近三年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年销售量、利税、同行业排序等资料,并须经国家级主管机关或行业协会出具证明)及广告发布情况的材料。
四、驰名商标认定满三年未经商标局再次认定而在广告或其经营活动中称其为驰名商标的,按《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