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填写申请书式时,请认真阅读申请书式上的注释或填写说明,按要求认真填写。
2。 根据2002年9月15日施行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应当打字或者印刷。”从2002年9月15日起,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书件必须打字或者印刷,对于手写的商标申请书件,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3。 申请人可以直接在相应的申请书式上输入相关内容,然后用70g的A4(210mm×297mm)纸张打印。如果一份申请书式是两页,请用正反面打印。
4。 由于申请书式是固定格式,请不要随意改变或改动申请书式的格式或位置。如果申请人改变或改动申请书式的格式或位置,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5。 申请人的名称应与所提交证件中的名称一致。申请人为企业的,申请人的地址应与营业执照中的地址一致,但如果营业执照中的地址未冠有企业所在地的省、市、县名称的,申请人必须在其地址前加上省、市、县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实际住所地址,申请人名称后面必须填写申请人身份证号码。
6。 《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类别”及“商品/服务项目”,应根据申请人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参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第八版以及商标局根据上述国际分类表修改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来填写。
7。 未委托代理组织的,不需填写代理项目。所谓的“代理组织”是指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组织。
8。 申请书上应加盖申请人的章戳。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由本人用钢笔或签字笔在申请书上签名。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商标申请被商标局驳回、不予公告,意味着此次商标注册申请未能得到商标局的核准,如果申请人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审, 一次商标注册申请程序即告结束。申清人所缴纳的商标注册规费不予退回。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2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