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营各方如在解释或履行合资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时发生争议,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如经过协商和调解无效,则提请仲裁或司法解决。
2、合营各方根据有关仲裁的书面协议,提请仲裁解决争议。仲裁可以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如当事各方同意,也可以在被诉一方所在国或第三国的仲裁机构仲裁。按该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
3、如合营各方之间没有书面的仲裁协议,争议任何一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