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股权战争最大的导火索之一,就是没有退出机制。比如,有的合伙人早期出资5万元,持有公司30%股权。干满6个月就由于与团队不和主动离职了,或是由于不胜任、健康原因或家庭变故等被动离职了。
离职后,退出合伙人坚决不同意退股,理由很充分:
(1)《公司法》没规定,股东离职得退股。
(2)公司章程没有约定。
(3)股东之间没签过任何其他协议约定,甚至没就退出机制做过任何沟通。
(4)自己出过钱,也阶段性参与了创业。
其他合伙人认为不回购股权,既不公平也不合情不合理,但由于事先没有约定合伙人的退出机制,因此虽然想合法回购退出合伙人的股权却束手无策。
对于类似情形,我们可以这样做:
(1)在企业初创期,合伙人的股权分为资金股与人力股,资金股占小头(通常占10%~20%),人力股占大头(80%~90%),人力股至少要和四年服务期限挂钩,甚至与核心业绩指标挂钩。
(2)如果合伙人离职,资金股与已经成熟的人力股,离职合伙人可以兑现,但未成熟的人力股应当被回购。
(3)鉴于中国人有着“谈利,伤感情”的传统观念,因此建议合伙人之间首先就退出机制的公平合理性进行充分沟通,做好团队的预
期管理,当大家达成一致共识后,再将方案落地。
即使是已经有合伙人退出机制的企业,退出机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被执行性,以及合伙人团队对退出机制的认同感有多高,也是个问题。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环境下,传统的雇佣制必定会被颠覆,取而代之的则是合伙人制,合伙人时代,你会做出改变吗?一代人的升起来代表另外一代人会落下去。有人说:“长江后浪推前浪,前浪死在沙滩上”。希望我们能引领时代的发展,顺应趋势,让长江后浪推前浪,前浪永远站在浪尖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