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设立是指合伙人为了使合伙企业得以成立并取得生产经营资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所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根据 《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
合伙人是指合伙企业的设立人,即从事合伙企业设立活动的人。设立普通合伙企业,依法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承担无限责任者。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 《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 必须有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关于设立合伙企业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合同。合伙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并载明以下内容: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3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必须向合伙组织出资。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有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4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同时,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 “普通合伙”字样。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5 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经营场所是指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在地。合伙企业一般只有一个经营场所,即在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营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是指根据合伙企业的业务性质、规模等因素而具备的设施、设备、人员等方面的条件。
设立合伙企业,应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之日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