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是一种非常特殊的权利,最大的难点在于价值的衡量。如果你从传统的会计角度看,可能会说:这有什么难的?按照最近一期净资产的股权比例来算不就行了?我只能说,这是最原始、最传统的方法,在实践中很少运用,比如在股权投资业务中就会涉及估值的一系列模型和方法,这里不再赘述。那么在股权转让合同中,买卖双方对于股权的交易价格如何确定,难以用一个绝对的标准去衡量。往往会听到这样的感叹:这个公司(股权)我真的贱卖了!现在公司那么值钱了,我当时是被逼无奈啊!
问题来了
那么问题来了,是不是可以运用显失公平来撤销或者更改股权转让合同呢?今天就来对这一领域的显失公平做一些探讨。
1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
目前学术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构成显失公平是单一的,只要客观上当事人之间利益不平衡即可;另一种观点则是主客观结合去考量,而且对于主观方面的考察采用反向逻辑的方法,怎么理解这个反向逻辑呢?简单来说就是交易一方不存在利用自身优势或者对方的无知(无经验),双方都掌握了交易的相关信息并且经过充分的谈判。我更倾向于后者,需要考虑主客观结合的因素。
2显失公平的时点判断
我们大家都学过价值规律,价格受供求关系影响围绕价值上下波动,因此在现实生活中价格与价值经常不一致,再加上价值的多维性和主观性(也就是人的追求和感受大不相同),所以很多人往往事后感叹自己亏了,觉得交易不公平。但我们来判断是否公平时,需要明确时间节点。《合同法》第54条对于构成显失公平就明确限定在订立合同时。交易定价是基于订立合同时的现状对将来作出一定的预判,判断的正确与否属于商业风险,而法律是不可能保护商业风险的。
案例再现
我们来看当时轰动国内的华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原告:上海沸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沸点投资),被告: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投资),原被告均为华安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
2007年7月9日,原告沸点投资因为涉及上海社保案件(当时牵扯了某位大人物)被司法机关查处,因为不再符合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资格,因此被证监会责令处置相关股权。由于种种原因,该处置工作一直没有进展。直到2008年9月,华安基金因为雷曼兄弟申请破产保护(大洋彼岸发端的那场金融风暴大家应该记忆犹新吧),其相应的国际化配置涉及的基金估值、赎回业务无法正常进行,根据到期保本责任,不得不计提预计负债,根据2008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计提了3.5亿元的预计损失,并于2009年3月启动了对雷曼兄弟的索赔程序同时通过公司网站予以披露(按照沸点投资持股比例20%计算,承担的预计损失达到0.7亿元)。
原被告经过多次磋商,于2009年6月2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价款为3.30亿元,并特别约定:2009年1月1日至6月2日期间相应的股权收益归原告(沸点投资)所有,该收益=华安基金公司2009年度经审计确认的净利润×20%÷365×天数,该净利润已考虑计提的预计损失。
被告依约支付了3.30亿人民币的股权转让款和原告持有期间(截至2009年6月1日)的股权收益29079647.29元。然而峰回路转的是,经过漫长的涉外诉讼,2011年9月20日,华安基金公司与雷曼兄弟达成了调解,共收到对方94636630.22美元的款项,从而使华安公司因为转回已计提的损失增加权益286777236.23元,按照20%的比例计算,被告应该补偿原告286777236.23×20%=57355447.25元。
法院最后驳回了原告的请求,认为该笔股权转让不存在显示公平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