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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学习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

来源:上海自贸区注册  时间:2018-02-26 15:30:10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针对合伙企,有如下具体规定:

  1、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位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2、“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用“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3、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原则:

  A、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B、合伙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合伙人协商决定

  C、如协商不成的, 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D、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经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4、亏损处理: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小贴士:合伙协议是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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