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34条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我们知道公司要增资时,股东们最知道公司经营状况好坏,如果公司的经营状况不好,股东是不会增资的,之所以要增资,至少是在股东看好公司经营前景的情况下,才会增资发生的,如果公司经营不好,哪个股东也不会增资。
既然增资是件有利可图的事,股东们都会选择进行优先增资,没有哪个股东愿意放弃增资的机会,公司法的规定是在公司章程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享有增资认购权,这里就给股东的股东在制订章程时,可以把公司法的这项规定改变,既不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增资,至于如何进行规定,完全交由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自行约定。
公司章程对此怎么约定是合适、有意义呢?说实话,没有标准答案,一个公司一个样,没有可以直接套用的模式。
有一点需要提醒,若公司想着上市,通常会规定:公司在引进战略投资者(如天使基金等)时,通常约定所有的股东都放弃股东按照出资比例优先增资的权利,把增资的权利全给战略投资者,否则的话,某一位股东自己放弃优先增资比例,其他的股东不放弃,就会造成该股东的持股比例大幅下降,因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减少太多,相应的股东权益也就会大大的下降,以致造成没有人放弃优先增资权利,最终使得引进战略投资者的行动无法实施,每一位股东的利益都受损。如果有了这样的约定,就会避免发生都不放弃优先增资权的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