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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时间要求

来源:上海自贸区注册  时间:2018-03-05 19:44:55

  哪些企业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1、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纳税

  企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年度终了汇算清缴。

  2、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纳税

  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年度终了汇算清缴。

  3、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纳税

  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

  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

  纳税人年度终了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纳税的企业,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上有何具体要求?

  1、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2、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3、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4、企业注销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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