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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务派遣,这些你都知道吗?

来源:上海自贸区注册  时间:2018-03-05 19:45:35

  劳务派遣越来越多的出现在劳动力市场招聘上,成为企业降低用工成本和规避劳动风险的有效方式。那到底什么是劳务派遣呢,协富小编给您一一作答。

  一、劳务派遣的基本概念

  1、劳务派遣是What?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人力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简单而言就是:劳务派遣机构(劳动者真正的归属单位,即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劳动者工作的地点,但是并不是与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签订派遣协议(区分于劳动合同),劳动者被派往实际用工单位工作,实际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管理费而形成的关系。

  

  2、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的特征

  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二者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

  ②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二者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是一民事合同。用工单位=接收劳务派遣用工的单位

  ③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二者没有劳动关系,但是劳动者要服从用工单位的管理。

  3、劳务派遣用工的“三性”

  ① 临时性: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不是指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

  ②辅助性:即非主营业务岗位

  ③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从事工作,而该工作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的岗位。

  4、劳务派遣的优势

  ① 降低用人成本支出。

  ② 人事管理便捷专业减少劳动纠纷。

  ③ 解决了用工单位人员的劳动合同问题。

  ④ 缴纳社会保险优势。

  ⑤劳务人员的劳动关系在派遣公司。

  ⑥增强用人单位的用人灵活性和劳动法律保护对其制约的解缚性。

  二、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的义务

  (一)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

  1、订立劳动合同:

  ①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②可约定试用期,但只能约定一次。

  ③在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报酬。

  ④不得以小时工的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2、告知义务: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3、付薪义务: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工资,应按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支付其薪资。

  4、禁止收费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5、禁止自派遣: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出资或合伙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公司不得自设新的单位,再派遣劳务公司中的劳动者去新单位工作)。

  (二)用工单位的义务

  1、用工单位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2、禁止再派遣: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3、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对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4、告知劳动报酬并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5、保证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三、劳务派遣的具体形式

  完全派遣由派遣公司(例北京利贞劳务)承担一整套员工派遣服务工作,包括人才招募、绩效评价、报酬和福利、安全和健康等。

  转移派遣有劳务派遣需要的企业自行招募、选拔、培训人员,再由派遣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由派遣公司负责员工的报酬、福利、绩效评估、处理劳动纠纷等事务。

  减员派遣减员派遣指企业对自行招募或者已雇佣的员工,将其雇主身份转移至派遣公司。企业支付派遣公司员工派遣费用,由派遣公司代付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资金、福利、各类社保基金以及承担所有雇主应承担的社会和法律责任。其目的是减少企业固定员工,增强企业面对风险时候的组织应变能力和人力资源的弹性。

  试用派遣这是一种新的派遣方式,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将新员工转至派遣公司,然后以派遣的形式试用,其目的是使用人单位在准确选才方面更具保障,免去了由于选拔和测试时产生的误差风险,有效降低了人事成本。

  短期派遣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共同约定一个时间段来聘用和落实被派遣的人才

  项目派遣企事业单位为了一个生产或科研项目而专业聘用相关的专业技术人才。

  晚间派遣用人单位利用晚上的特定时间,获得急需的人才

  钟点派遣以每小时为基本计价单位派遣特种人员。

  双休日派遣以周六、周日为基本计价单位派遣人员。

  集体派遣国有企事业单位通过劳务派遣机构把闲置的人员部分或整体地派遣给第三方。

  派遣转正劳务派遣工在用人企业长期工作后,由用人企业将其身份转为企业员工,享受企业员工的所有同等待遇。

  四、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我应当告谁?

  实践中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时,用工单位往往以双方不是劳动关系为由推诿,《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具体如下:

  1、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2、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给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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