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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申请条件、材料及审批核准程序

来源:web  时间:2018-03-15 15:49:42

  境外投资申请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在资金、人员、技术和管理上具有跨国经营的比较优势;

  三、无违法纪录、资信良好。

  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申请材料

  一、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开办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

  2、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合同;

  3、外汇主管部门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需购汇或从境内汇出外汇的);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意见(仅对中央企业);

  4、国内企业营业执照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

  5、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交的材料包括:

  1、本部门初步审查意见;

  2、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意见;

  3、企业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

  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审批程序

  一、中央企业径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其他企业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意见。中央企业径向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征求意见。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委托核准的权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需报商务部核准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同意后上报商务部。

  告知方式 :商务部批复并发证(《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或《中国企业境外机构批准证书》)

  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审批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的决定》(国务院2004年412号令)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国办发[2003]29号)

  三、《》(国发[2004]20号)

  四、《》(商务部令2004年第16号)

  五、《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合发[2004]452号)

  六、《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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