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如何办理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的财产在境内再投资?
外国投资者或其委托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办理该项业务时,应持以下材料向外汇局申请:
(1) 盖有申请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
(2) 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登记证原件(验后返还)
(3) 原外商投资企业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和相关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4) 商务部门对原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文件
(5) 原外商投资企业关于现行收回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及再投资等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相关协议
(6) 涉及先行回收投资的,另需审核财政部门的批复等关于先行回收投资的操作规程所要求的材料
(7) 涉及清算的,另需审核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的证明
(8) 涉及股权转让的,另需审核转股协议、企业股权变更的外经贸部门的批准证书、与转股后收益方应得收入有关的完税凭证等材料
(9) 拟再投资企业的外经贸部门批复、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应证明)、合同或章程等材料
(10) 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在材料审核无误后,外汇局将为外商投资企业出具人民币投资证明。
法规依据:
《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