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申请人的第一个程序就是,申请名称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申请书的填制与所介绍的国内股东出资设立的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的填制相同,只是在栏由“有限”后面加注上“国有独资”。
(2)关于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的证明。指国务院或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有关授权的文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指定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代表的决定。
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机构或部门指定代表提交以上四种文件后,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受理名称预先登记,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即发给“企业名称预选核准通知书”。
设立公司的机构或部门收到名称核准的通知书后,即进行的草拟、修订、定稿工作—— 订立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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