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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标案中的“平行进口”?

来源:上海自贸区注册  时间:2018-02-07 13:00:18

  

  平行进口是指:第三人在没有得到商标专用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从外国进口相同商标的相同物品的行为。

  平行进口有几个特征:

  第一,国内存在一个受到合法保护的商标专用权;

  第二,第三人以合法手段从国外进口某一商品,该商品是国内的商标专用权人在外国生产或者销售的;

  第三,第三人没有国内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

  第四,从国外进口的商品价格具有竞争优势。

  

  例如:英国甲公司在中国和泰国核准注册了同一商标,并且分别在中国和泰国生产、销售同一商品,但是由于原料、劳动力以及国际金融市场的影响,泰国的该商品价格远远低于中国。中国乙公司注意到该情况后,就从泰国市场合法购买了一批该商品,并进口到中国。甲发现后,向法院起诉乙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但乙认为,进口的商品甲自己生产的,也使用的是同一商标,应适用“权利用尽”,不构成侵权。

  我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中对平行进口没有明确规定。

  实践中,—般认为,如果平行进口会导致消费者发生混淆;或者由于各国采用不同的质量标准而致使商品质量不同,进而影响国内商标专用权人商誉的话,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比如长沙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米其林”商标案,即以进口的轮胎未采用中国的轮胎质量标准,影响“米其林”商标的声誉,从而认定构成商标侵权。

  但是,对于进口商品和国内商品质量等特征完全相同,不会影响商标声誉,同时又出自同一生产者,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混淆的情况,如何认定,目前尚没有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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