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所得税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具体是指: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制造业、采掘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业、商业、金融业、服务业、勘探开发作业,以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其他所得:是指利润(股息)、利息、租金、转让财产收益、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收益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外资企业的征税范围具体包括:
(一)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是在我国注册登记,并受我国法律保护的居民企业,按居民管辖权原则对其征收所得税。
(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包括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以及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具有关联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三)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下列所得:
1.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润(股息);
2.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或贷款利息、债券利息等;
3.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4.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用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
5.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
6.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