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投资类)开立、变更和注销的审批材料
(一)开户
1.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外国投资者及所投资项目基本情况、拟开户银行及开户金额、账户资金用途等情况);
2.非法人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原件(验后返还);
3.投资或承包合同和阶段投资计划;
4.商务主管部门对外资非法人项目的批复文件;
5.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自然人或法人申请开户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注:3、4、5验原件留复印件。
(二)账户变更
1.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他人提交的书面申请(说明变更事项及原因);
2.外汇登记证原件(验后返还);
3.原开户核准件企业联(验后返还);
4. 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账户注销备案
1.外汇登记证原件(验后返还);
2.原开户核准件企业联(验后返还);
3.银行注销账户证明原件。
办理依据:
1.《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2.《关于境外企业承包境内工程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复函》(〔98〕汇资函字第204号)
3.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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