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于6月30日前向登记主管机关送报年检材料。
(2)、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3)公司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股东等事项,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做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
(4)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做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5)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6)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失。
(7)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失。
(8)违法行为在2年内末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当事人因违法而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省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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